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一、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
國家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支持科學技術研究、技術開發與科學技術應用:一是設立基金。國家設立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培養科學技術人才;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資助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在必要時可以設立其他基金,資助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二是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對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三是金融支持。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業務,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信貸等方面支持科學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保險機構根據有關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需要開發保險品種。四是明確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或者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相關發明專利權等,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之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從而更好地調動科技人員從事科學技術研發的積極性。五是政府采購措施。對境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創新的產品、服務或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產品、服務,在性能、技術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采購需求的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采購應當率先購買。六是國家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鼓勵創辦從事技術評估、技術經紀等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引導建立社會化、專業化和網絡化的技術交易服務體系,推動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等。國家可以通過上述這些方式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
二、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有關規定,我國在環境保護產業方面,一是發展先進環境保護技術和裝備,包括污水、垃圾處理,脫硫脫硝,高濃度有機廢水治理,土壤修復,監測設備等,重點攻克膜生物反應器、反硝化除磷、湖泊藍藻治理和污泥無害化處理技術裝備等;二是發展環境保護產品,包括環保材料、環保藥劑,重點研發和產業化示范膜材料、高性能防滲材料、脫硝催化劑、固廢處理固化劑和穩定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替代產品等;三是發展環境保護服務,建立以資金融通和投入、工程設計和建設、設施運營和維護、技術咨詢和人才培訓等為主要內容的環境保護產業服務體系等。根據本法的規定,國家要采取財政、稅收、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三、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
環境信息化建設,主要是指對各種環境信息的采集、傳輸和管理實現數字化、智能化和網絡化,從而為實現環境管理科學決策和提升監管效能提供保障。環境信息種類繁多、數量巨大,僅憑原有的人工模式進行采集、傳輸和管理,難以適應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提高管理效率的現實需要。只有通過深入推進環境信息化建設,實現環境信息采集、傳輸和管理的數字化、智能化、網絡化,才能從大量繁雜的信息中發現規律、把握重點,使環境管理決策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于創造性,從而提高環境管理決策的水平和能力,推動各類環境問題的有效解決。實踐證明,環境信息化是環保能力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覆蓋環境保護各領域的一項綜合性工作,是環境管理決策的基本保障。離開環境信息化,勢必影響環境管理決策的科學化,制約環境監管的效能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