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員工宿舍、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中,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式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修改提示:本條是對安全生產法修訂前第三十四條的修改,與原法相比,將封閉、堵塞修改為鎖閉、封堵。這樣修改的目的是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對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重要性的認識,防止生產經營單位及個人對出口通道的大門加鎖或者封閉堵塞出口通道。
【釋義】
一、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這一規定的目的是保障單位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實踐中,確有一些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節省開支,不顧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將單位的生產車間、倉庫和員工宿舍設在同一座建筑物內,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特別是發生爆炸、中毒、火災事故,往往蔓延迅速,極易導致群死群傷的惡性事故。總結現實中血的教訓,本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不得在同一建筑物內。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上述規定,員工也應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拒絕使用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的違反安全要求的宿舍,并有權向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與此同時,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還應當保持安全距離。所謂安全距離,是指達到這個要求,即使發生事故,也不致損害宿舍內員工的人身安全。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但是,生產經營活動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多種因素都可能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造成影響,即使采取了防范措施,也不可能完全杜絕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事先做好發生事故的準備,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這其中,保證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出口的暢通十分重要。這一方面有利于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從業人員的撤離,減少人員的傷亡;同時也有利于救援隊伍及時進入事故現場,開展搶救工作,防止事故擴大,盡量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建設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設緊急出口。有的雖然設了緊急出口,但標志不明顯或者不能保持暢通,發生事故時起不到緊急疏散作用。也有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出于各種目的,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致使發生事故時員工不能及時疏散,逃生出去,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因此,本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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