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應急部門執法機構是否有權對旗縣市非應急部門管轄的企業進行安全生產執法。例如市應急局執法部門對旗縣市房地產企業、公路交通施工企業等直接進行執法。我的觀點是市應急部門執法機構僅對直接監管的行業有執法職能,但可以參與安委辦組織的對非應急部門監管的其它行業主管部門及部分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抽查,而非執法檢查。不知理解是否有誤。請給與解答,謝謝。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條之規定,各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分類分級執法原則,分別對執法管轄權限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執法活動。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可結合實際履行綜合監督管理職責,參與相應安委會辦公室組織的各類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