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N25 DN400燃氣管道,屬于《城鎮燃氣管理條例》范疇,應不適用于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36號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不屬于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現咨詢可否不進行安全預評價。
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77號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對36號令《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修訂,其中第七條規定: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生產、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項目,金屬冶煉建設項目,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等,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預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