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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要求,企業建立了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但有人說收取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風險抵押金,與勞動合同法中“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規定相違背,請問下為了強化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職責,繳納安全風險抵押金是否合規?謝謝!
您好,根據《財政部 安全監管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取消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的通知》,已取消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