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 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沒有說明個人生產危化品應該如何處理?那么個人的黑作坊生產危化品應該如何處罰?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第六十八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合法和非法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的基本單元,包括企業法人、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等生產經營主體。依據《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安監總政法〔2011〕158號)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依法取得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的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均屬于安全生產非法行為。感謝您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