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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國家安監總局65號令二十三條規定禁止在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只是對批發企業進行處罰,并沒有對零售經營者的這一違法行為進行規定。而三十五條針對零售經營者的違法行為處罰也只是對數量進行了規定,并沒有對在場所以外的違法行為進行規定。針對這種情形我們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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