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專業的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可以作為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嗎?
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條、第二十七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人員,表明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可視為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關于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與各行業安全監管有關規定的銜接,建議咨詢省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