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請問該條款應當如何解讀,如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有13個現場處置方案,是需要每個處置方案每年開展2次,總共開展26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嗎?還是從13個現場處置方案中抽取,每年開展2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謝謝!
已電話溝通解答。您好,應急管理部規章《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演練次數進行了規定,這是對演練頻次的最低要求。依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基本規范》(YJ/T 9007-2019),應急演練按照演練內容分為綜合演練和單項演練,按照演練形式分為實戰演練和桌面演練,不同類型的預案演練可相互組合。你單位應正確理解演練的定義,按照規定結合自身實際,靈活采用不同形式,有針對性的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確保演練取得實效。如地方另有規定的,請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