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請問該條款應當如何解讀,如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中有10個現場處置方案,是需要每個處置方案每年開展2次,總共開展20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嗎?還是從10個現場處置方案中抽取,每年開展2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謝謝!
已電話溝通解答。您好,應急演練按照演練內容分為綜合演練和單項演練,按照演練形式分為實戰演練和桌面演練,不同類型的演練可相互組合。組織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可靈活確定演練內容和形式,一次演練可安排多個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統籌考慮確定現場處置方案等各類預案演練的頻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