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煤礦安全事故頻發,煤炭安全生產已成為全國安全生產工作的重中之重,受到了黨和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視,在安全生產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引人矚目的重大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十五”時期,我國煤炭百萬噸死亡率由2001年的5.14下降到2005年的2.81,下降了45%,但與世界先進采煤國家相比,安全生產水平差距依然很大。2005年,我國煤炭產量約占全球的37%,事故死亡人數則占近80%,煤炭百萬噸死亡率約是南非的17倍、波蘭的10倍、俄羅斯和印度的7倍,遠遠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煤礦重特大事故多發勢頭也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分析其原因,除了我國煤層地質條件復雜、自然災害嚴重、煤礦生產力水平低、從業人員素質差、煤炭價格上漲刺激企業超能力生產等因素以外,煤礦安全投入不足是其中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原因。
安全投入直接決定著煤炭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安全投入可分為主動投入和被動投入。一般而言,主動投入越多,則被動投入就越少,煤炭企業應加大主動投入的比例,被動投入越少越好。但是,對于作為煤礦安全投入主體的煤炭企業而言,安全投入越多,企業的安全成本也就越高,其利潤空間越小。另外,我國煤炭行業對工傷死亡生命成本的估值偏低,據煤炭科學研究總院重慶分院2002年對全國各類性質的礦井的調查,工傷死亡1人對生命成本的估值為2~5萬元,從近兩年礦難事故的賠償來看,遇難礦工的最高賠償金也僅20萬元,而美國1995年對工業事故的人均生命估價是75萬美元,日本工傷死亡1人的賠償高達7000萬日元。過低的賠償標準造成對煤礦事故經濟損失的估價偏低,從而導致對事故嚴重程度認識不夠,這就使得礦主們心存僥幸,不愿主動增加安全投入。企業安全投入減少,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企業私人成本卻遠低于社會成本,即會給社會帶來負外部性,表現為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家庭痛苦、生態環境破壞、社會動蕩及社會公共支出增加等等。
從地方政府方面看,任何地方政府特別是欠發達地區政府都有著引進資金發展經濟的沖動與緊迫感,我國絕大多數資源富集區的經濟發展呈現出明顯的對資本的依賴,地方政府加強對本地煤炭企業安全生產方面的監督管理,勢必加大企業的安全成本,降低投資者的收益預期,削弱投資者的投資意愿,最終不利于地方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加,這就解釋了為什么地方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轄區內煤礦的違規經營行為監管不力,甚至在應對國家安全監管部門檢查時也極力庇護本地煤炭企業。從礦工方面看,雖然當前我國已經開始從勞動力“無限供給”轉向勞動力“有限剩余”,但是,資本的稀缺程度仍然遠遠大于勞動力的稀缺程度,勞動力資源的豐富,使煤炭企業主的決定權和選擇權遠遠大于擁有可替代勞動力的礦工,在生存的壓力下,礦工只得接受礦方提供的低水平安全生產條件。
生命健康與安全是煤礦工人的最大權益,煤礦安全生產的最大受益者是礦工,而煤礦安全生產水平又取決于煤礦的安全投入。然而,基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是否增加安全投入的決定權掌握在礦主手中,礦工在勞務市場上處于弱勢地位,缺乏在勞動安全保障方面的談判地位和談判能力,在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考慮偏向作為強勢一方的煤炭企業的情況下,保障礦工安全的投入必然達不到應有的水平。安全投入是決定企業安全生產水平高低的關鍵要素,而安全投入不足恰恰是我國煤炭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要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水平,除了要繼續加大國家安全監察部門的安全生產執法力度,確保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維護煤礦安全監察的權威性、公正性和客觀性以外,還應大幅度提高安全事故的賠償標準,實行嚴厲的事故懲處,使礦主認識到事前增加主動投入是值得的,要比事后處理省錢得多,從而保證煤炭企業的安全投入水平。此外,還必須樹立科學全面的政績觀,變革傳統的經濟增長速度主導的政績考核制度,將安全生產水平列為政績評價的重要內容,使地方官員認識到抓經濟發展是政績,抓安全生產也是政績,從而切實做到“以人為本”,將經濟發展建立在安全生產的基礎上,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不以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甚至犧牲職工生命為代價換取經濟的一時發展,這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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