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現行《條例》需要進一步完善
《條例》是2003年頒發的,至今已實施了2年,《條例》頒發后環境已發生了變化,有必要通過立法,明確各方面的法律責任。由于目前經濟發展越來越快,《條例》有些內容已出現了偏頗,對于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環節缺乏詳細的規定,還有特種設備事故的處理、處罰措施缺少明確的規定。
3、部門規章不健全
做為法規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部門規章”不健全,目前,除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備事故處理規定》(1997年7月18日勞動部令第8號發布)、《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2000年6月15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1號發布)、《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2000年6月29日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發布)以外,其他承壓與機電類特種設備監察管理規定、辦法,都不是以“部門規章”形式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而是以“部門文件”形式發出的。
4、標準體系不完整
與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國家的標準相比,我國的特種設備標準體系尚不完整,目前有兩個突出問題:一是電梯等機電類和鍋爐等承壓類特種設備由于歷史原因還沒有統一相關標準;二是還沒有將鍋爐和壓力容器納入同一標準體系,因此存在鍋爐相關標準和壓力容器相關標準(如相關的材料標準、焊接工藝評定標準及無損檢測標準)不統一、不協調的問題。
三、進一步建立健全特種設備法規體系的措施
在特種設備立法方面,完善的法規體系結構層次應該是:“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關標準及技術規定、要求”四個層次的法規體系結構。
1立法的可能性
關于法律的確立。查閱資料得知在九屆人大三次會議上,有近200名人大代表提出了6項關于制定《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議案。由于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具有發生事故、造成社會生產和國民經濟遭受破壞人民生命財產蒙受損失的危險,人大代表們提議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以便強化政府對特種設備的監察和管理,確定安全監察機構的監督職能,規范鍋爐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及進出口等環節的行為,明確各方面的責任,明確違法處罰原則,從而遏制惡性事故的發生、達到降低事故率的目的,有效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和生命安全,更好地體現社會主義的優越性。
人大代表能夠提出關于特種設備立法的議案,說明對這類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重要性得到認可,也說明社會各界對特種設備安全法制的要求日益增強,渴望盡快有一部專門法律進行規范和調整。特種設備的立法能夠取得社會各方面的支持。相信這一點將會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條例》的頒布對于我國建立電梯、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安全監察制度確立了依據,《條例》的執行對改善我國特種設備安全狀況起到了決定性作用。為特種設備的立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特種設備的立法,具有廣泛的國際基礎和較好的立法環境,有可借鑒的成功經驗和基本內容;另一方面,完善立法,建立法規制度,是加入WTO的要求,使特種設備的質量監督和安全監察工作與國際接軌,符合國際慣例。 因此,應該繼續努力爭取設立《特種設備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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