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局事故管理,切實吸取事故教訓,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安全意識和安全責任感,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局屬各施工局、項目部、指揮部、分局及廠、處、基地費用單位和各協作隊伍(以下簡稱局屬各單位)發生的與企業生產經營和日常生活管理有關的下列各類事故:
1、死亡1 人及以上的各類事故;
2、重傷3人以上的各類事故;
3、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的各類事故;
4、輕傷10人以上的各類事故;
5、直接經濟損失超過30萬元以上的各類事故;
6、其他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嚴重或工程局領導認為有必要“講清楚”的事故。
第三條 發生第二條所列事故各單位的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必須向工程局就下列問題“講清楚”:
1、事故情況;
2、事故原因;
3、事故的善后工作和整改措施;
4 對事故的認識;
5、本單位安全管理現狀;
6、下一步安全工作打算。
第四條 發生第二條所列事故各單位的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必須履行在事故現場向事故調查組“說清楚”,來工程局向局安全生產監察委員會“說清楚”,在局年度安全工作會議上“說清楚”,“說清楚”以會議形式進行。“說清楚”會議由工程局安監辦負責組織安排,由局主管副局長或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
第五條 局安監辦、監察處、勞人處、設備管理處、工會等部門相關負責人參加事故單位向局安全生產監察委員會“說清楚”會議,聽取事故單位匯報,并就事故和事故單位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相關問題,要求答復。局年度安全工作會議上“說清楚”參加人員包括各單位黨政一把手。
第六條 事故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說清楚”的主要內容,要寫成文字材料,會后存局安監辦備案。
第七條 事故單位向局安全生產監察委員會“說清楚”會議一般安排在討論該起事故處理的工程局安全工作會之前召開。
第八條 “說清楚”情況作為提出對事故單位及其安全責任人處理意見的依據之一。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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