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責任制對責任人按責任大小進行獎勵處罰,項目內部檢查以JGJ59-99標準為主。
一、獎勵:
1. 項目部季檢無職業健康安全、火災、中毒事故,失竊經濟損失在500元以內,檢查季平均75—85(含75分)不獎不罰,85分(含85分)以上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人員每人每分獎10元,95分以上每人每分獎20元。
2. 年終項目經理部全年無職業健康安全事故,檢查年平均分在85分以上者
(含85分)每人獎勵100元。
3. 在區組織的檢查中,檢查在90分以上者,每人獎勵50元。
4. 獎金的分配比例由各項目經理部自定。
5. 職業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勞務等接受市級以上檢查,得到通報表揚的,
每次獎勵5000元。
6.年度責任狀考核的獎金評定按責任狀簽定的相關內容執行。
二、處罰:
1、項目經理部檢查季平均分低于85分但高于70分(含70分),每降低1分,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人員每人每分罰10元,70分(不含70分)以下,每降低1分,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每人每分罰30元。
2、項目經理部年工傷(重傷以上)一人或經濟損失一萬元以內,罰款2000元;年工傷(重傷以上)二人以上或經濟損失一萬元(含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內,罰款5000—10000元,該項目部經理、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予以通報批評處理;死亡一人或經濟損失六萬元以(含六萬元)上十二萬元以內,罰款15000元,該項目部經理降職使用,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予以待崗處理;年發生二人死亡或經濟損失十二萬元(含十二萬元)以上者罰款三萬元,該項目部經理、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予以辭退。以上除罰款外可參考《員工手冊》相關條款予以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發生事故的賠償費用及罰款等經濟損失計入所在項目的成本。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以不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不按工傷事故處理程序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如受傷者或其家屬上訪、到公司機關鬧等)的,罰款1000—10000元。發生事故罰款比例按:[項目部經理:主要責任施工員:安全員=1:1.2:0.8]分配。
3、(職業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勞務等)在省、市、區組織的檢查在70分以下或被通報批評,全部施工管理人員、特殊工種和班組長每人人均罰款100元。
4、有以下行為的責任人處以100—500的經濟罰款,并按《員工守則》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理。
①發現事故險情或隱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②不執行質量安全監督部(包括項目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組)限期解決的職業健康安全隱患要求的。
③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④發生事故后破壞現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不報告或嫁禍他人的;不積極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造成影響的。
⑤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訓,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⑥不按規定進行分部分項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或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無針對性的。
⑦不積極執行本制度的其他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