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要求
(1)凡因臨時停電或其它原因,導致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造成所供風區域無風的,統稱為臨時性停風。
(2)恢復臨時性停風區的通風前,首先必須檢查停風區瓦斯濃度,若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可直接開動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否則必須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術措施。措施中必須明確指出排放瓦斯量、排出瓦斯風流所經過的區域、瓦斯排放工藝等。
2、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技術部門應在隧道開始施工時就根據實際情況編制相應的排放瓦斯措施。現場施工發生變化時通風措施要及時進行更改、修訂并審批。排放瓦斯措施應由通風調度保存。
(2)發生無計劃或者有計劃停風后通風調度、施工隊當班值班人員應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學習事先制定的排放瓦斯措施并積極組織瓦斯排放工作。
(3)排放瓦斯責任劃分:
總工程師:停風區瓦斯濃度超過3%時應親自指揮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濃度超過5%時應在現場組織瓦斯排放工作。
通風總調(副主任):參與組織任何情況下的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濃度在1﹪~3﹪時,通風調度必須有一名副主任以上干部在現場組織瓦斯排放工作,瓦斯濃度超過3%時,通風總調必須在現場組織瓦斯排放工作。
(4)排放瓦斯工作開始前,通風調度值班人員及現場跟班干部事先與機電單位負責人聯系,由機電部門負責人指派專人將安全技術措施規定的瓦斯風流經過的區域內全部設備斷電(開挖面用電和配電點兩處同時斷開),并由現場機電人員看管并設置警示牌。現場安全員及機電部門人員負責核實排瓦斯沿途電器設備斷電情況,證實完全斷電后及時通知通風調度,由通風調度現場人員負責準備排放瓦斯。
(5)排放瓦斯工作開始前,必須停止排出瓦斯風流經過區域的所有工作,撤出人員、設置警戒警標,安全員會同通風人員把守洞口,嚴禁人員入內。
(6)開啟局部通風機前,瓦斯檢查員必須認真檢查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范圍內的風流瓦斯情況,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所處隧道通風正常,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啟動局部通風機開始排放工作。
(7)排出瓦斯量必須嚴格控制,確保其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濃度都不超過1.5%。可采用拆開停風隧道口外第一節風筒(人為造成漏風)、用繩子捆扎風筒或調整三通(預先裝好)風量等控制風流方法,控制排出瓦斯量,掌握排出濃度,嚴禁采用斷續停開風機的方法控制瓦斯濃度。
(8)排放瓦斯過程中,通風調度及瓦斯檢查員必須隨時檢查排出風流及其與全風壓風流匯合以后的瓦斯情況,及時調控排出瓦斯量,并詳細記錄(完成后應登記在排放瓦斯記錄本上)。
(9)當整個隧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通風調度及瓦斯檢查員進入排放隧道,全面檢查通風瓦斯情況。只有在證實整個隧道空間通風正常,無局部瓦斯積聚,其它條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且穩定半小時后,瓦斯排放方可結束。
(10)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后,排放人員必須與通風總調及相關領導匯報排放工作情況,得到許可后方可結束工作。
(11)排放瓦斯記錄本上的記錄內容應包括:排放瓦斯日期、地點、負責人及參加人員、排放開始和結束時間、排放過程瓦斯濃度和排放瓦斯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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