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依據:國務院(1991)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建設部(1993)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部(1994)96號《建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建設部(1994)4號《建設部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問題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項目部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由項目經理審批后實施。
3、安全事故發生后,施工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救傷員、排除險情、采取應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護好現場。
4、項目負責人必須在事故發生2小時內將事故情況用多種方法報公司經理,項目經理部在12小時內將事故報表和事故報告書上報公司。
5、發生的安全事故,必須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遲報、隱瞞篡改事實、破壞現場。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項目部職權范圍內處理的事故按“四不放過”。項目部無權處理的事故,必須認真配合上級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其它未盡事宜按公司有關制定執行。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