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事故風險的環保應急計劃,包括配備、防范措施,應急處置等*;
g.環境保護檔案管理情況;
h.周邊區域環境概況*;
i.生態保護措施實施效果*。
7.1.2 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效率測試
對涉及以下領域的環境保護設施或設備均應進行運行效率監測:
a.各種廢水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b.各種廢氣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c.工業固(液)體廢物處理設備的處理效率等;
d.用于處理其他污染物的處理設施的處理效率。
7.1.3 污染物達標排放檢測
對涉及以下領域的污染物均應進行達標排放監測
a.排放到環境中的廢水;
b.排放到環境中的各種廢氣;
c.排放到環境中的各種有毒有害工業固(液)體廢物及其浸出液;
d.廠界噪聲(必要時測定噪聲源);
e.建設項目的無組織排放;
f.國家規定總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7.1.4 環境影響檢測*
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對環境影響的檢測,主要針對“環境影響評價”及其批復中對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要求。檢測以建設項目投運后,環境敏感保護目標能否達到相應環境功能區所要求的環境質量標準,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
a.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質量;
b.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空氣質量;
c.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聲學環境質量;
d.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土壤質量;
e.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環境振動垂鉛向Z振級;
f.環境敏感保護目標的電磁輻射公眾照射導出限值。
7.2 驗收監測污染因子的確定
監測因子確定的原則如下:
7.2.1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環保篇)中確定的需要測定的污染物;
7.2.2 建設項目投產后,在生產中使用的原輔材料、燃料,產生的產品、中間產物、廢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7.2.3 現行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有關污染物;
7.2.4 國家規定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標;
7.2.5 廠界噪聲;
7.2.6 生活廢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鍋爐(包括茶爐)廢氣中的污染物;
7.2.7 影響環境質量的污染物,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意見中,有明確規定或要求考慮的影響環境保護敏感目標環境質量的污染物;試生產中已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對當地環境質量已產生影響的污染物;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前環境保護管理的要求和規定而確定的對環境質量有影響的污染物;
7.2.8 對“環境影響評價”中涉及有電磁輻射的振動內容的,應將電磁輻射和振動列入應監測的污染因子*;
7.2.9 廢水、廢氣和工業固(液)體廢物排放總量。
廢水水質監測因子確定參見附錄一,廢氣監測因子及參數確定參見附錄二。
7.3 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頻次
為使驗收監測結果全面和真實地反映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效果,采樣頻次應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環保設施的運行情況,因此,監測頻次一般按以下原則確定:
7.3.1 對有明顯生產周期、污染物排放穩定的建設項目,對污染物的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為2~3個周期,每個周期3~5次(不應少于執行標準中規定的次數);
7.3.2 對無明顯生產周期、穩定、連續生產的建設項目,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廠界噪聲測試一般不少于連續2晝夜(無連續監測條件的,需2天,晝夜各2次),固體廢物(液)采樣和測試一般不少于6次(堆場采樣和分析樣品數都不應少于6個);
7.3.3 對污染物確定穩定排放的建設項目,廢水和廢氣的監測頻次可適當減少,廢氣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得少于3個平行樣,廢水采樣和測試頻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7.3.4 對污染物排放不穩定的建設項目,必須適當增加的采樣頻次,以便能夠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實際情況;
7.3.5 對型號、功能相同的多個小型環境保護設施效率測試和達標排放檢測,可采用隨機抽測方式進行。抽測的原則為:隨機抽測設施數量比例應不小于同樣設施總數量的50%;
7.3.6 若需進行環境質量監測時,水環境質量測試一般為1-3天、每天1-2;空氣質量測試一般不少于3天、采樣時間按GB3095-1996數據統計的有效性規定執行;環境噪聲測試一般不少于2天,測試頻次按相關標準執行;
7.3.7 對考核處理效率的測試,可選擇主要因子并適當減少監測頻次;
7.3.8 若需進行環境生態狀況調查,工作內容、采樣和測試頻次按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
8.驗收監測采用標準
驗收監測采用標準包括評價標準和測試方法標準兩個部分。評價標準又分為驗收監測執行標準和驗收監測參照標準。
8.1 驗收監測執行標準的確定
執行標準應主要以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采用的各種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其批復的要求為依據,驗收監測執行標準的確定應考慮以下因素:
8.1.1 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行文確認的環境影響評價標準;
8.1.2 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國家或地方執行的各類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環境質量標準;
8.1.3 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批復時,要求執行的各項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境保護需要所規定的特殊標準限值;
8.1.4 根據國家和地方對環境保護的新要求,經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采用驗收監測時現行的國家或地方標準;
8.1.5 國家和地方對國家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中的總量控制要求;
8.1.6 對國家和地方標準中尚無規定的污染因子,應以《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和工程《初步設計》(環境保護篇)等的要求或設計指標為依據來進行評價。
8.2 驗收監測參照標準的確定
8.2.1 新頒布的國家或地方標準中規定的污染因子排放標準值以及環境量標準值;
8.2.2 環保設施的設計指標;
8.2.3 對國家和地方標準中尚無規定的污染因子,也可參考國內其他行業標準和國外標準,但應附加必要說明。
8.3 驗收監測方法標準選取原則
驗收監測時,應盡量按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要求,采用列出的標準測試方法。對國家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未列出的污染物和尚未列出測試方法的污染物,其測試方法按以下次序選擇:
8.3.1 國家現行的標準測試方法;
8.3.2 行業現行的標準測試方法;
8.3.3 國際現行的標準測試方法和國外現行的標準測試方法;
8.3.4 對目前尚未建立標準方法的污染物的測試,可參考國內外已成熟但未上升為標準的測試技術,但應附加必要說明。
9.驗收監測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9.1 驗收監測的工況要求
驗收監測時,工況要求分下列幾種情況:
9.1.1 工業生產型建設項目,驗收監測應在工況穩定、生產達到設計生產能力的負荷達75%以上(國家、地方排放標準對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標準規定執行)的情況下進行。
9.1.2 對無法短期調整工況達到設計生產能力的75%以上負荷的建設項目中,可以調整工況達到設計生產能力的75%以上負荷的部分,驗收監測應在滿足75%或75%以上負荷或國家及地方標準中所要求的生產負荷的條件下進行。
9.1.3 對無法短期調整工況達到設計生產能力的75%或75%以上負荷的建設項目中,投入運行后確實無法短期調整工況滿足設計生產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驗收監測應在主體工程運行穩定、應運行的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條件下進行,對運行的環境保護設施和尚無污染負荷部分的環保設施,驗收監測采取注明實際監測工況與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
9.2 采樣和測試及其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9.2.1 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現場監測,首先應按9.1的規定滿足相應的工況條件,否則負責驗收監測的單位應停止現場采樣和測試。
9.2.2 現場采樣和測試應嚴格按《驗收監測方案》進行,并對監測期間發生的各種異常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對未能按《驗收監測方案》進行現場采樣和測試的原因應予詳細說明。
9.2.3 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中使用的布點、采樣、分析測試方法,應首先選擇目前適用的國家和行業標準分析方法、監測技術規范,其次是國家環保總局推薦的統一分析方法或試行分析方法以及有關規定等。
9.2.4 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國家有關規定、監測技術規范和有關質量控制手冊進行。
9.2.5 參加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監測采樣和測試的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證上崗。
9.2.6 水質監測分析過程中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采樣過程中應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樣;實驗室分析過程一般應加不少于10%的平行樣;對可以得到標準樣品或質量控制樣品的項目,應在分析的同時做10%質控樣品分析;對無標準樣品或質量控制樣品的項目,且可進行加標回收測試的,應在分析的同時對10%加標回收樣品分析。
9.2.7 氣體監測分析過程中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采樣器在進現場前應對氣體分析、采樣器流量計等進行校核。
9.2.8 噪聲監測分析過程中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監測時應使用經計量部門檢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內的聲級計。
9.2.9 固體廢棄物監測分析過程中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采樣過程中應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樣;實驗室分析過程一般應加不少于10%的平行樣;對可以得到標準樣品或質量控制樣品的項目,應同時做不少于10%標準樣品或質控樣品;對不可得到標準樣品或質量控制樣品,但可以做加標回收樣品的項目,應同時做不少于10%的加標回收樣品。
9.3 采樣記錄及分析結果
驗收監測的采樣記錄及分析測試結果,按國家標準和監測技術規范有關要求進行數據處理和填報,并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三級審核。
第二部分 驗收監測方案
1.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編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方案(以下簡稱驗收監測方案)的要求和內容。
2.章節、封面及編號
2.1 本技術要求中編寫章節安排,是根據編寫技術要求的需要,在編寫驗收監測方案時,內容上應盡可能滿足技術要求的規定,并可根據情況在內容上進行增減。
2.2 驗收監測方案的封面、封二格式見附錄四和五。
2.3 驗收監測方案的編號應由各環境監測站制定。驗收監測方案的目錄注明頁碼。
3.驗收監測方案編制的內容
驗收監測方案根據驗收監測的需要進行編制。驗收監測方案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3.1 前言部分
主要簡述建設項目和驗收監測任務由來。一般包括:工程建成并投入運行時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監測工作的環境監測站、委托單位、環保設施竣工驗收現場勘察時間和參加單位等。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