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勘察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或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六十二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勘察單位違反工程強制性標準,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
三、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勘察單位未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依照該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對擔任勘察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執業人員進行處罰。
四、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勘察單位不按照規定記錄原始記錄或記錄不完整、作業資料無責任人簽字或簽字不全,依照《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
五、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勘察單位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資料,依照《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
勘察文件沒有勘察項目負責人簽字,依照《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
六、違反第六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勘察單位不組織相關勘察人員參加施工驗槽,依照《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
七、違反第七項規定的行政處罰
項目完成后,勘察單位不進行勘察文件歸檔保存,依照《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被處罰的,應當依照該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勘察項目負責人進行處罰。
地方有關法規和規章條款不在此詳細列出,各地可自行補充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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