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過程重,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集中情況:
1.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制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2.在緊急情況下,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3.在工作崗位尚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上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4.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索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6.職工雖然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十一、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1.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低于國標105日,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2.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綜合超過國標105日的失能傷害。
3.死亡。
十二、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1.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2.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十三: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責任的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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