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對環境管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標準化文件的編制、審批、更改、發放、識別、處置和歸檔進行控制,確保文件的充分性和適宜性,使與管理體系運行的有關場所得到和使用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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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標準化有關的各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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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職責
3.1 安環部負責本程序的編制、更改和組織實施,并負責控制《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手冊》、程序文件等管理體系文件和安全標準化相關文件的編制、審批、更改,確保文件的充分性和適宜性。
3.2 行政辦負責各類文件的發放,確保有關場所得到和使用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同時負責體系文件的處置和歸檔,外來文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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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工作程序
4.1 文件的編寫、審核、批準及發放
我公司文件的編寫和更改、審核、批準及發放按下列規定執行:
|
序號 |
文件類別 |
編寫、更改 |
審?? 核 |
批?? 準 |
發? 放 |
|
1 |
管理手冊 |
安環部 |
管理者代表 |
總經理 |
行政辦 |
|
2 |
程序文件 |
安環部 |
管理者代表 |
總經理 |
行政辦 |
|
3 |
作業文件 |
相關部門 |
管理者代表 |
總經理 |
行政辦 |
|
4 |
外來文件 |
按原編號管理 |
行政辦負責人 |
管理者代表 |
行政辦 |
4.2 文件的編號
|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件編號 |
編號含義 |
|
1 |
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手冊 |
HS/ESM-A |
HS:馬龍縣金成建筑有限責任公司 E:環境 S:職業健康安全 M:管理手冊 P:程序文件 W:作業文件 ? |
|
2 |
程序(環境、安全)文件 |
HS/ESP-A-**-XX |
|
|
3 |
程序(安全)文件 |
HS/SP-A-**-XX |
|
|
4 |
程序(環境)文件 |
HS/EP-A-**-XX |
|
|
5 |
作業(安全)文件 |
HS/SW-A-**-XX |
|
|
6 |
作業(環境)文件 |
HS/EW-A-**-XX |
R:記錄 A:版本(隨版本的變化調整) **:標準條款號?? XX:序列號 |
|
7 |
安全記錄 |
HS/SR**-XX |
|
|
8 |
環境記錄 |
HS/ER**-XX |
4.3 文件的標識
4.3.1 文件的標識包括受控狀態、版本、發放號等標識。
4.3.2 文件根據受控狀態可分為受控文件和非受控文件,公司內使用的文件均為受控文件,非受控文件一般是為某種需要提供給我公司以外的人員使用。受控文件在文件的首頁需加蓋紅色“受控”章。
4.3.3 為確保文件能夠得到有效控制,用版本號、發放號、修訂狀態進行標識。版本號采用大寫英文字母A、B……表示第一版、第二版;發放號用阿拉伯數字01、02、……表示;修訂狀態通過文件修更改記錄表進行記錄。
4.4 文件發放
4.4.1 行政辦進行文件發放,發放范圍應確保文件使用的各場所都能獲得適用的有效版本,并填寫《文件發放/回收記錄》,由文件領用人簽字確認。
4.4.2 若文件使用人因文件破損,嚴重影響使用時,應交回破損文件,換發新文件,新文件的發放號仍沿用原文件的發放號。行政辦負責將破損文件銷毀。
4.4.3 若文件使用人將文件丟失,須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到行政辦辦理申請領用手續。補發文件應給予新的發放號,原發放號作廢,由文件管理人員在《文件發放/回收記錄》上注明。
4.4.4 外來文件由行政辦根據需要發放至各相關部門,并填寫《文件發放/回收記錄》。
4.5 文件的評審與修訂
4.5.1 文件的評審
4.5.1.1 評審的頻次:正常情況下,每年組織評審一次;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可隨時組織評審。
A 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B 生產裝置和工藝技術發生重大變化;
C 安全生產相關的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
D 管理機構的管理職責發生重大變化時;
4.5.1.2 評審組織:文件的評審,本著制訂部門組織相評審的原則。
4.5.1.3 評審內容
A 與法律、法規符合性;
B 與企業發展總體水平的相適應性;
C 與工藝流程和裝置變化的相適應性;
D 文件之間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5.1.4 評審輸出
4.5.1.4.1 評審結果作為安全生產制度修訂的主要依據之一。
4.5.1.4.2 評審結果要形成書面材料,反饋給參加評審的人員和審批人。
4.5.2 文件的修訂
4.5.2.1 正常情況下,文件的修訂每兩年組織修訂一次。當出現以下情況,可隨時組織修訂。
A 法律、法規發生變化,現行文件與之出現沖突,或不能充分滿足法律、法規要求;
B 生產裝置和工藝技術發生重大變化;
C 新裝置、新產品投產,現行文件不能覆蓋其管理要求;
D 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化,需重新分配職責;
E 各級人員素質發生較大變化,文件的要求已經充分轉變員工的自覺行動;
4.5.2.2 修訂組織:文件的修訂,本著制訂部門組織修訂的原則,當制訂部門發生職能變化時,由該職能的后續承接部門組織。必要時,需了解該文件的制訂的原始背景。
4.5.2.3 當文件需要更改時,由相關部門填寫《文件更改申請單》并按4.1條規定進行審批。行政辦將《文件更改申請單》下發至各相關部門,當文件換版或更改時,原版文件及改前內容自動作廢。
4.5.2.4 領用文件的部門在收到《文件更改申請單》后,各相關部門采用換頁或局部(雙線劃改)等方式更改,并在《文件更改記錄表》上做好記錄。
4.5.2.5 《文件更改申請單》由行政辦保存,其他部門在文件更改后可銷毀。
4.6 文件的管理
4.6.1 文件使用者應妥善保管所使用的文件,不得隨意涂改。
4.6.2 行政辦利用《文件發放/回收記錄》對文件的有效性進行控制。
4.6.3 各部門應對各使用者持有的文件進行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6.4 對于電子版的文件、E-mail等由行政辦專人負責,拷盤或打印出一份書面稿。
4.7 外來文件的控制
外來文件或傳真由行政辦負責進行登記并發放至有關部門,并將文件登記在《外來文件清單》上,每年跟蹤一次有效版本,并在《外來文件清單》中作好登記。
4.8 文件的作廢
4.8.1作廢文件應及時由行政辦從使用部門收回,并做出“作廢”標識;如有需要保留的作廢文件須由文件管理人員做出“參考”標識以示區別,并在《文件發放/回收記錄》上注明。
4.8.2 無需保留的作廢文件,由行政部填寫《文件(記錄)銷毀記錄》并經主管領導審批后,集中統一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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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關記錄
|
序號 |
名稱 |
編號 |
保存期 |
備注 |
|
1 |
文件發放/回收記錄 |
HS/ESR445-01 |
三年 |
? |
|
2 |
文件更改申請單 |
HS/ESR445-02 |
三年 |
? |
|
3 |
外來文件清單 |
HS/ESR445-03 |
三年 |
? |
|
4 |
文件(記錄)銷毀記錄 |
HS/ESR445-04 |
三年 |
? |
|
5 |
文件更改記錄 |
HS/ESR445-05 |
隨文件 |
? |
|
6 |
文件評審記錄 |
HS/ESR445-06 |
隨文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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