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3總公司每年組織一次反作業性違章優秀部門、車間、班組評比,并給予優秀部門、車間、班組表彰獎勵。
4反裝置性違章
4.1裝置性違章定義:指工作現場的環境、設備、設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國家、行業、集團公司、總公司有關規定及反事故措施和保證人身安全的各項規定及技術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狀態。
4.1.1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規程規定;
4.1.2安全標志、設備標志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規定;
4.1.3作業現場不能保證滿足規程規定的安全距離;
4.1.4生產、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不全或不符合規程規定;
4.1.5生產、施工現場環境不良;
4.1.6施工機具、設備、工器具、腳手架結構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強度不夠;
4.1.7安全防護用品、用具配置不全,數量不足,質量不良;
4.1.8易燃、易爆區、重點防火區防火設施不全或措施不符合規程要求;
4.1.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點、環境不符合安全規定;
4.1.10設備在非安全狀態下運行。
4.2反裝置性違章工作要求
4.2.1各級技術人員根據其安全職責及有關規范標準,制定出各種工作的安全措施和勞動保護技術措施,使反裝置性違章有章可循。安監人員嚴格按規范標準和技術、安全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4.2.2反裝置性違章要實行全過程管理,在設計、施工、驗收等階段嚴格把關,杜絕新的裝置性違章。
4.2.2.1保證國家、行業、集團公司、總公司頒發的技術規程、技術規范、安全規程、反事故技術措施在設計、施工過程中貫徹執行。
下列裝置、設施、措施等應符合專業設計、技術規程和反事故技術措施要求:
電氣防誤閉鎖裝置;防止鍋爐、壓力容器爆炸措施;電纜防火、阻燃措施;油系統、油區等防爆防火和消防措施;輸煤系統、防火措施;防觸電、倒桿倒塔、高處墜落和機械損傷等措施;防酸堿腐蝕和六氟化硫防毒措施;防噪音、高溫措施;現場安全防護設施;輸配電線路防污閃和防護通道;低壓線路拉線加裝絕緣子、低壓刀閘或高壓跌落開關熔絲選擇;農村配電變壓器裝設漏電保護器;農村用電設施。
4.2.2.2各級施工、調試單位必須嚴格按設計圖紙、技術規范、工藝規范組織和進行施工調試;設計與現場實際或最新規程不符的要及時變更設計。
4.2.2.3安監人員對建設項目中防止人身、誤操作、火災和重大設備損壞事故等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察,并參加驗收工作。
4.2.3查禁裝置性違章是各級專業技術人員、設備主人和安監人員的安全職責,是深入現場巡回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
4.2.3.1專業技術人員、設備主人主要檢查設備的狀態、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得到正確執行,包括安全防護設施,作業場所環境、施工工器具和設備、腳手架等是否滿足了安全技術措施的要求。
4.2.3.2各級安監人員主要履行監督職責,檢查有無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檢查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設備主人是否履行了職責,檢查現場安全措施、安全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作業場所環境等是否符合規程要求。
4.2.4由生技部牽頭、安全監察部監督,并參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裝置性違章進行監督性檢查,一般每季不少于一次。
4.3裝置性違章的消除
4.3.1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裝置性違章,責任部門或單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組織消除。
4.3.2一般性裝置性違章由生技部在月度計劃中安排消除。
4.3.3需要花費較大財力、物力或需要變更設備布置的裝置性違章,列入年度計劃消除。
4.3.4特殊條件下,不能滿足規程要求的裝置性違章,因設備結構、布置難以消除的,應采取以下措施:
(1)生技部提出裝置性違章確實無法整改的技術論證分析報告,分管副總經理批準。
(2)針對存在的裝置性違章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編入有關規程制度,把它列入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虎口”,措施報安全監察部備案。
4.4考核獎懲
4.4.1懲處
4.4.1.1反裝置性違章主要考核對象是各級專業技術人員、設備主人及行政主管。安監人員既有考核的任務,同時也受上一級安監機構考核。
4.4.1.2裝置性違章以單位自查為主。對新增的裝置性違章按照總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細則》規定考核;對各單位自己查出的裝置性違章,按照本單位二級考核辦法進行考核;各單位未排查出或沒有登記的裝置性違章被生產技術部或安全監察部發現的,按照總公司《經濟責任制考核細則》規定考核。
4.4.2獎勵
對發現和消除裝置性違章,避免人身和重大設備事故的發生作出貢獻者,由部門或單位提名,報公司反違章領導小組審核批準,給予200元及以上獎勵。
5 反指揮性違章
5.1指揮揮性違章定義:各級領導直至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許可人、設計和施工負責人,違反國家、行業、集團公司、總公司技術規程、條例和保證人身安全的技術措施進行勞動組織與指揮的行為。
5.2指揮性違章的主要表現
5.2.1不按規定進行指揮
(1)不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和總公司《各級生產管理人員到位工作規定》的工作到位制度進行指揮;
(2)指派不具備安全資格的人員上崗,不考慮工人的工種和技術登記進行分工;
(3)現場指揮不符合有關規定;
5.2.2該進行指揮的不指揮
(1)不能針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薄弱環節制定有關措施;
(2)對本單位各種違章現象不制止、不考核;
(3)對設備、設計存在的隱患不能及時指揮實施對應措施;
(4)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拍板、不指揮,等上級人員拿出工作意見。
5.2.3不該指揮的插手指揮
(1)職責范圍不清,憑興趣插手職責范圍以外的工作;
(2)越權管理,代行下屬人員的指揮權。
5.3反指揮性違章工作要求
5.3.1查禁指揮性違章的責任
5.3.1.1 查禁指揮性違章,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與安全生產監察體系人人有責。
5.3.1.2各級領導發現下級違章指揮時必須立即制止。
5.3.1.3任何人接到違章指揮的命令時,必須抵制并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越級上報分管領導和安全監察部門。
5.3.1.4安全監察部、工會等部門要經常搜集群眾對違章指揮的反映并在公司反違章領導小組會上提出自己的意見并監督處罰的執行。
5.4考核獎懲
5.4.1懲處
5.4.1.2反指揮性違章既實行分層考核,也實行分系統考核。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內,上一級考核下一級,違章者記入上一級的違章考核檔案。在安全生產監察體系內,以部門(單位)為單位考核。
5.4.1.3個人在一個月內發生兩次及以上指揮性違章,應予以免職,安全監察部督辦。
5.4.1.4指揮性違章,未構成事故的,對當事人和其所在單位處罰如下:
(1)總公司副總及以上領導人員罰款200元;
(2)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罰款100元;
(3)各單位自己查處的指揮性違章,按照本單位二級考核細則進行處罰;對安全監察部現場查處的指揮性違章,扣罰責任單位每人100元。
(4)對安全監察部未查處的指揮性違章,而被其他部門(單位)查處的,扣罰安全監察部每人100元。
5.4.2獎勵
5.4.2.1對制止或抵制違章指揮的人員,各單位應給予當事人高于被罰款人員2倍或以上數額的獎勵。
5.4.2.2由于制止或抵制違章指揮而避免人身與重大設備事故者,由部門或單位提名,報公司反違章領導小組審核批準,給予200元及以上的獎勵。
6反管理性違章
6.1管理性違章定義:從事電力設計、施工、物資、生產工作的各級行政、技術管理人員,不組織實施國家、行業、集團公司、總公司有關規定和反事故措施的行為。
6.2管理性違章的主要表現
6.2.1設計、訂貨、施工、生產規定、制度不健全
(1)不及時貫徹國家、行業、集團公司、總公司有關規定和反事故措施,不結合實際落實到設計、施工、生產工作中去。
(2)設備已投入運行,仍未制定有關運行、檢修、維護規程制度。
6.2.2設計、定貨、施工、生產規定不符合實際
(1)制定的“兩措”計劃不符合現場實際、不可操作或沒能落實國網公司二十五項反措要求。
(2)制定的標準低于國家、行業、集團公司標準。
(3)設備變更后相應的規程、制度、資料未及時更改。
(4)沒有更改設計而自行更改施工標準。
(5)更改設計、施工后未更改竣工圖紙。
6.2.3工作中不按照規定、制度執行
(1)對違章不制止,不按照規定采取管理措施。
(2)不能綜合利用安全性評價、危險點分析等方法,對本單位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找出薄弱性環節和隱患,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3)不能認真落實國家、行業、集團公司、總公司要求的例行工作。
(4)安全生產各種措施、計劃資金不落實。
(5)違章使用臨時工。
(6)不能及時公布有資格擔任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人員名單。
6.3反管理性違章的工作要求
6.3.1總公司要建立以分管副總經理為首的生產技術管理體系,明確管理崗位工作標準和責任,定期檢查每個崗位工作質量,及時查禁管理性違章。
6.3.2制定管理崗位的工作標準和管理制度,按標準要求安排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崗位的考核制度。
6.3.3安全監察部負責監督查禁管理性違章和考核。
6.4考核
6.4.1管理性違章考核對象是各級行政、技術管理人員。
6.4.2各生產單位、職能部門每查處一起管理性違章,應對違章責任單位每人處以100元罰款。
7常見典型違章事例
7.1作業性違章
7.1.1變電站內工作常見的作業性違章
(1)檢修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正確。
(2)電氣設備檢修或倒閘操作,不填寫操作票或不執行監護制度。
(3)電氣設備檢修,不辦理工作票。
(4)合接地刀閘或裝設接地線前不按規定驗電。
(5)倒閘操作不執行復誦制度,不核對設備名稱、編號、位置狀態等。
(6)裝設的接地線不符合安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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