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局長是縣局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對縣局的安全生產和本細則的執行,以及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健全與貫徹落實,負全面的領導責任。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并負責組織貫徹落實。
(3)負責正確處理好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主業與多種經營的關系,保證本單位不發生因“短期行為”而損害企業的安全基礎,不出現多種經營影響主業的負面效應。保證生產一線職工思想穩定。
(4)組織制訂年度安全目標計劃,審定“兩措”計劃,審定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活動和重大措施,層層落實,分級控制,保證所需費用的落實,確保年度安全目標實現。
(5)負責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并協調黨、工、團組織,各負其責,密切配合行政搞好安全生產工作。
(6)主管并建立獨立有效的安全監察專職機構,按規定配備充足合格的安全監察人員,健全安全監察體系,完善安全監察手段,支持安全監察人員認真履行安全監察職責,主動聽取安監部門的工作匯報,并保證安監人員與同級生產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7)每月主持召開一次安全情況分析會,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組織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8)每月深入現場、班組、施工現場檢查安全生產情況,掌握一線實際情況,聽取職工對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
(9)貫徹重獎重罰原則,審批安全獎懲辦法。
(10)按照《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的規定,參加或主持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對性質嚴重或典型的事故,應及時掌握事故情況,必要時召開事故現場會,提出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
(11)定期向職代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主動接受職工代表在安全方面的監督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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