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的術語、管理分工、安裝、檢驗、維修、使用與拆除 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所屬單位安全防護裝置與設施的管理。
2 術語與定義
2.1 凡配置在機械、設備上,用于保護人身及設備安全的所有裝置,稱為安全防護裝置
2.2 凡為保護人身安全,防止事故而設置的所有設施,稱為安全防護設施。
3 管理內容與要求
3.1 分類
a、檢測裝置(壓力計、真空計、溫度計、分析儀器、氣體檢測器及超限報警裝置等);
b、泄壓裝置(安全閥、爆破片、呼吸閥、放空閥、回流閥、減壓閥、易熔塞、放空管等) ;
c、防止火災蔓延措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提、防火墻、防爆墻、隔斷 墻、蒸汽幕、水幕等);
d、緊急處理裝置(緊急切斷電源、緊急切斷閥、緊急分流、緊急排除液體、緊急冷卻、緊 急通惰性氣體裝置);
e、組份控制裝置(氣體、液體、組份控制裝置、混合比例控制裝置以及防止助燃物混入, 摻入惰性氣體等裝置);
f、防護裝置(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裝置、限速裝置、電器過 載保護裝置、防靜電裝置、防雷電裝置、防噪聲裝置、防暑降溫裝置、排風除塵排毒裝置以 及防輻射裝置、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裝置等);
g、滅火裝置(自動噴淋裝置、墻壁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半固定泡沫滅火裝置、固定式空 氣泡沫裝置及化學泡沫裝置、高壓水槍等。)
3.2 管理與使用
3.2.1 各類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由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按照以下分工進行管理:
3.2.1.1 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防護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起重 設備上的負荷、行程限制裝置等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3.2.1.2 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防護裝置,如繼電保護裝置、避雷裝置等由電氣部門 負責管理。
3.2.1.3 凡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料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均由儀表 部門負責管理。
3.2.1.4 凡生產區域中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固定、半固定滅火裝置,均 由防火部門負責管理。〖LM〗
3.2.2 各類安全防護裝置與設施,要與生產設備等同看待,使用單位要設專人 負責管理。
3.2.3 崗位操作人員,要懂得本崗位安全裝置及設施的結構、原理,使用和維護方法 。
3.2.4 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必須與主機同時投運。發生故障,主管部門應立刻組織 檢修,使其恢復正常。
3.3 安裝與拆除
3.3.1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必須按設計要求安裝安全防護裝置和設施。
3.3.2 新設計或經過改造的安全裝置,必須經安全、主管部門及使用單位進行技術鑒 定,合格后方準使用。
3.3.3 選用新型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安全及主管部門同意,通過技術鑒定方可使用 。
3.3.4 安全防護裝置及設施不準隨意挪用、廢置和拆除。
3.3.5 使用單位認為有必要拆除安全裝置及設施時,需提出申請經安全及主管部門審 定同意后方準拆除。
3.4 維修和校驗
3.4.1 主管單位及部門要指定人員對安全防護裝置負責校驗(檢驗)與維修。
3.4.2 主管部門、單位和使用單位對安全防護裝置均要建立檔案,隨同主機納入設備 升級進行考核,編入設備檢修計劃,按有關規程進行維修、校驗(檢驗)。發現問題及時處 理,并將檢查、校驗(檢驗)結果記入檔案。
3.4.3 破壞性、消耗性安全措施(如爆破片等)動作后,要及時安裝、補充使其恢復 正常狀態。
3.4.4 安全防護裝置,除維修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亂動。
3.4.5 工藝、設備及施工條件發生變動時,主管部門、單位必須將安全防護裝置作相 應調整,并經安全部門審定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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