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計量儀表室負責對新采購入庫的計量器具進行驗收,合格方可存入倉庫;
(2) 新購器具的貯存計量器具由相關采購人員購進后,經驗收合格方可辦理入庫手續,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有權退回采購單位;
(3) 對暫不投入計量使用的計量設備(器具),按照其說明書中有關存放規定進行貯存;
(4) 完好器具的貯存應記錄在冊,每臺器具對應一本檔案,并經使用部門領導簽字批準后,在檔案中進行登記,存放時應按照存放規定,放在適當的環境中。貯存的完好計量器具應安排專人進行維護保養;
(5) 計量器具的停用由使用部門針對情況,填寫計量器具停用申請表,經儀表室確認生產部審核后交由分管副總批準。計量器具批準停用后,應相應的檔案中注明,停用的計量器具應統一存放,由專人負責管理。針對不同原因停用的計量器具,可根據其所能達到的精度,降級使用,并在檔案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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