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石方機械的內燃機、電動機和液壓裝置的使用,應符合《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 33-2012)的有關規定。
(2)機械進入現場前,應查明行駛路線上的橋梁、涵洞的上部凈空和下部承載能力,保證機械安全通過。
(3)作業前,應查明施工場地明、暗設置物(電線、地下電纜、管道、坑道等)的地點及走向,并采用明顯記號標示。嚴禁在離電纜1 m距離以內作業。
(4)作業中,應隨時監視機械各部位的運轉及儀表指示值,如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機檢修。
(5)機械運行中,嚴禁接觸轉動部位和進行檢修。在修理(焊、鉚等)工作裝置時,應使其降到最低位置,并應在懸空部位墊上墊木。
(6)在電桿附近取土時,對不能取消的拉線、地壟和桿身,應留出土臺。土臺半徑:電桿應為1.0~1.5 m,拉線應為1.5~2.0 m。并應根據土質情況確定坡度。
(7)機械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并應按照《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的有關規定留出安全距離。
(8)機械通過橋梁時,應采用低速擋慢行,在橋面上不得轉向或制動。承載力不夠的橋梁,事先應采取加固措施。
(9)機械作業的清底、平地、修坡等人員,應在機械回轉半徑以外工作。當必須在回轉半徑以內工作時,應停止機械回轉并制動好后,方可作業。
(10)雨期施工,機械作業完畢后,應停放在較高的堅實地面上。
(11)挖掘基坑時,當坑底無地下水,坑深在5m以內,且邊坡坡度符合表1規定時,可不加支撐。
表1? 挖方深度在5米以內的基坑(槽)或管溝的邊坡最陡坡度(不加支撐)
巖土類別 | 邊坡坡度(高:寬) | ||
坡頂無荷載 | 坡頂有靜載 | 坡頂有動載 | |
中密的砂土、雜素填土 | 1:1.00 | 1:1.25 | 1:1.50 |
中密的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 | 1:0.75 | 1:1.00 | 1:1.25 |
可塑狀的粘性土、密實的粉土 | 1:0.67 | 1:0.75 | 1:1.00 |
中密的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粘性土) | 1:0.50 | 1:0.67 | 1:0.75 |
硬塑狀的粘性土 | 1:0.33 | 1:0.50 | 1:0.67 |
軟土(經井點降水) | 1:1.00 | ? | ? |
(12)機械作業不得破壞基坑支護系統。
(13)在行駛或作業中除駕駛室外土方機械任何地方均嚴禁乘坐或站立人員。
(14)在施工中遇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工,待符合作業安全條件時,方可繼續施工:
1)填挖區土體不穩定,有發生坍塌危險時。
2)氣候突變,發生暴雨、水位暴漲或山洪暴發時。
3)在爆破警戒區內發出爆破信號時。
4)地面涌水冒泥,出現陷車或因雨發生坡道打滑時。
5)工作面凈空不足以保證安全作業時。
6)施工標志、防護設施損毀失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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