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及時掌握環保事故與環保糾紛情況,加強環境監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環保事故:是指2天內連續排放污染物超標(指1項指標超過國家標準5倍以上);1 天內連續排放污染物嚴重超標(指1項指標超過國家標準5倍以上);因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因排放污染物超標造成當地群眾發生中毒事件。污染糾紛:是指因排放污染物超標造成與當地政府和人群的糾紛,造成企業正常生產受到影響。
第三條 環保事故與環保糾紛報告分為速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二類。速報從發現環保事故與糾紛后起,一小時以內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故處理完后立即上報。
第四條 速報可通過電話、傳真、派人直接報告等形式報告質量安全環保處。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報告應采取適當的方式,避免在當地群眾中造成影響。
第五條 速報的內容包括:環保事故與環保糾紛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經濟損失數額、人員受害情況等初步情況。經廠環保部門確認后,再報告撫順石化分公司及環保局。
第六條 處理結果報告在速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及采取的應急措施、處理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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