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領導干部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秘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有關精神,制定如下規定:
1、要嚴守自己知悉的黨和國家秘密,不在家屬、親友、熟人和其他無關人員面前談論或泄露。
2、秘密文件、資料應在辦公室閱辦,閱辦后應及時清退,不積壓、不橫傳。下班前交回保密室管理,不得把秘密文件、資料拿回家閱辦。
3、不要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到公共場所和參加外事活動。因工作需要外出必須攜帶的秘密文件、資料,應親自管理。
4、在會議上或日常工作中討論研究的事項,凡涉及到秘密內容和內部問題的,在未正式決定公開前,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傳播。
5、使用程控電話、長途直撥電話、無線對講機、移動電話,不要涉及秘密內容。
6、參加會議下發的秘密文件、資料應及時交回保密員登記保管,需用時再借。
7、記錄黨和國家秘密事項,應使用專用的保密筆記本,并妥善保管。
8、在私人通信和公開發表的文章、著作中,不得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9、在內部會議講話或報告需涉及黨和國家秘密時,應對參加人員明確提出保密要求和紀律。
10、在涉外活動中應堅持內外有別的原則,不涉及黨和國家秘密;必須涉及或提供黨和國家秘密的,應報有相應權限的機關批準。
11、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不要向境內外人員談論國家秘密事項。
12、發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時報告保密部門,以便采取措施。造成重大損失的,應追究責任,執行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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