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工材料的管理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執行。
2、火炬材料購回時,保管員必須清點實物,帳物相符后,在收貨單上簽字確認,及時入庫。
3、炸藥和雷管必須分庫存放,雷管要存放在保險柜中。
4、火工材料應做到雙人驗收,雙人出庫,雙門,雙鎖,雙本帳。
5、保管員要將發放的火工材料及時登記入帳,帳冊應有爆破員和安全員同時簽字,剩余火工材料及時返庫,并做好退庫登記。做到帳物相符,帳帳相符。對無爆破證的人員拒發火工材料。
6、火工材料只能使用于本礦區生產,嚴禁丟失、倒賣和轉借他用,違者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7、火工材料庫不得有明火和其它易燃物品,庫房內保持整潔、干凈,沒有雜物。
8、火工材料庫門口要有醒目的警示,要配備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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