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在貯存輸送可燃氣體、燃液體的管道容器及設備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堵盲板,經清洗、置換后,取樣分析,符合以下標準方為合格。
爆炸下限大于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其濃度應小于0.5%。
爆炸下限小于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0.2%。
2.將動火現場的易燃或可燃物質清除干凈,保持通道暢通。
3.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動火地點應設滅火器材和監護人員,動火完畢,應將余火熄滅后方可離開現場。
5.在容器和溝槽內動火時,應采用安全行燈照明,并有專人監護,必要時向容器、溝槽內送風或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6.甲方進入乙方區域,檢修乙方的設備需動火時,動火手續由設備所在單位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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