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廠武裝保衛處負責管理。
2、《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指定專人辦理。應填寫斷路地段所在的位置圖、斷路原因和時間、斷路時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交施工單位。
3、施工單位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由項目負責人填寫斷路施工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簽字。
4、施工單位負責管理現場,設立斷路標志、繞行標志、安全圍欄、安全警告和夜間紅燈標志。
5、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經負責斷路項目的申請部門和許可證檢查后,恢復交通。
6、斷路作業變更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需重新辦理斷路作業許可證。
7、斷路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辦好的《斷路安全作業證》后,交武裝保衛處負責人審批,并留存一份,交申請單位、施工單位各一份。
8、斷路動土應同時按《動土安全作業證》規定辦理。
9、武裝保衛處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證》后,應立即書面通知調度、生產、安全、醫務等有關部門。
10、《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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