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保衛人員要忠于職守,非庫房工作人員進入庫區必須持有效證件或公司領導批準;
第二條 建立《民用爆破器材倉庫進出庫登記簿》,對進入庫內的人員、車輛逐人逐項登記,并實施安全監督,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庫區;
第三條 嚴禁把其他容易弓l起燃燒、爆炸的物品蒂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區內吸煙、用火;嚴禁無關人員在庫區住宿或進行其它活動;對進入庫區時隨身攜帶的煙、火柴、打火機、.手機、非防爆電器等要交到代存處;
第四條 保衛人員應定時或不定時巡視庫區,對庫房的防盜、防雷、防火、防爆、防靜電設施進行檢查,確保其良好狀態;
第五條 保證倉庫24小時有保衛人員值班,作好值班記錄,按規定時間準時交接班;保持電話通訊等暢通,警犬晝拴夜放,異常情況當即向公司報告。
第六條 保證倉庫的監控設施24小時正常工作;
第七條 倉庫負責人應不定時的查崗,發現情況及時處理或報告公司領導并做好記錄。
第八條 嚴禁任何職工酒后上班,不得私自晚崗,按時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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