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油庫應按國家有關規范,正確、合理地采取防雷措施。
第二條 油庫的防雷設施、設備及防雷接地點應進行編號、登記,繪制平面布置圖并建立臺帳。
第三條 防雷設施、設備每半年申請專業防雷設施檢測機構進行監測并取得合格證,存在問題應及時進行整改。
第四條 防雷設施、設備及其接地電阻油庫每季度檢測一次,其中每年雷季前應檢測一次。檢測應作好記錄;對不符合要求的(接地電阻應<10歐姆),必須及時進行修復或更新。
第五條 油庫對防雷設施、設備宜采取“劃片包干、分工負責”方法,由專業人員按預定路線定期進行巡視檢查,并要填寫巡視檢查記錄。
第六條 雷雨來臨前應及時停止收、發、輸轉油品作業,使設備復位;登高作業人員應立即清理現場、返回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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