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廢的炸藥、雷管必須定期銷毀,銷毀后必須記錄清楚報廢原因和數量、廠家和批號日期,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寫報告經礦長批準,并由領導組織有關人員,組織放炮小組進行銷毀。
2、銷毀電雷管應先把腳線剪下,放入紙盒內,最多不超過300發,埋在土中或廢井內引爆銷毀,禁止銷毀無外裝的電雷管,銷毀的炸藥、雷管必須符合有關要求規定,有組織、有措施、有記錄簽字。
3、銷毀電雷管使用放炮器引爆,手柄鑰匙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攜帶,其他人員撤離后,方準連線銷毀。
4、銷毀炸藥、雷管后,必須清理現場,搜集崩散的炸藥、雷管,集中起來銷毀處理。
5、銷毀炸藥用溶解法進行,將炸藥放入水中,全部溶化后,將不溶化的撈出來進行處理,絕對杜絕私人使用。
6、銷毀處理完后,處理小組寫出處理情況報告,在場人員全部簽字蓋章,存入銷毀火藥檔案中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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