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民爆器材管理的領導,必須按照“民爆條例”的要求,對民爆物品進行嚴格管理,考察配設技術人員,四大員(即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看守員)等的業務能力和責任心,對不符合的人員要及時更換。
2、主管民爆器材的領導,每月要召開一次專業安全會,研究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做到會議有記錄,整改有措施,落實有效果。
3、安全員、爆破員、保管員、看守員各自堅守守崗,遵守操作規程,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主管領導和公安機關,并主動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以確保安全。
4、使用民爆器材人員,都要與主管民爆器材的部門簽訂《安全責任狀》,并要認真發行自己的職責,如有違反,必須嚴肅處理。
5、在實際工作中,遇有和崗位責任制不相適應的地方或特殊情況,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經礦委會研究,做出決定,不得擅作主張或自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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