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保證生產設施拆除、報廢工作安全有序地進行。
2 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內所有生產設施的拆除和報廢。
3 職責
3.1安全工作由安環部統一管理。
3.2安環部、廠長辦、設備部負責組織拆除和報廢的施工及安全管理工作。
3.3所在部門負責協助或實施設備設施的拆除
4 管理規定
4.1生產設施的拆除、報廢由使用部門填寫申請表,報設備部,由安環部審核后報公司領導批準方可。
4.2拆除和報廢前,由安環部組織生產設施所在部門對拆除作業活動進行風險分析,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制定拆除方案和控制措施,經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實施。
4.3在拆除生產設施時,如果容器、設備和管道內仍有危險化學品的,應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4.4拆除報廢現場由具體實施單位指定安全員負責安全監管,并堅守崗位。
4.5拆除、報廢方案批準后,工程負責人應將施工中的安全防范措施告知施工人員,并嚴格按照拆除方案執行。
4.6拆除施工時,必須在工程負責人統一指揮下進行。
4.7拆除施工前,必須按規定辦理各種安全操作票證。
4.8拆除工程,應按自上而下,先外后里的順序進行。禁止數層同時拆除,未拆除部分應保持穩固,不許用挖空或推倒的方法拆除。
4.9拆除物件不準自上而下拋擲,要求用吊運和順槽流放的方法,并及時清理運出。
4.10石棉瓦拆除,必須佩帶安全帶(其長度不得超過3米)鋪設跳板進行拆除。
4.11拆除和報廢生產設施,有關電器、儀表方面的操作,必須由電氣、計控車間確認可行時,方可施工。
4.12拆除、報廢現場按規定設置一定數量消防栓和消防設施。
4.13拆除生產設施,需爆破作業,必須提出爆破方案。征得安環部、保衛科及當地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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