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火工品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火藥庫管理作出如下規定:
1、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2、庫內保持干凈、整齊。
3、管理人員及其它閑雜人員嚴禁入內。
4、雷管和炸藥分庫保管,嚴禁混放。
5、庫存量不超過三天使用的最多用量。
6、保持藥庫的門、窗牢固耐用、結實、保證“四防”到位。
7、領取火工品要輕拿輕放。
8、帳目要班清日結,明確無誤。
9、不準發放變質、失效、沒有打號的雷管或炸藥。
10、庫房鑰匙庫管員必須隨身攜帶。
11、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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