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為規范IC加氣卡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IC加氣卡的辦理需持以下有效證件至加氣站辦理:
a) 車輛改裝廠家出具的天然氣置換合格證(原件);
b) 寧波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出具的車用燃氣氣瓶使用登記證(出示原件,復印件加氣站留底);
c) 機動車行駛證(出示原件,復印件加氣站留底);
d) 機動車駕駛證(出示原件,復印件加氣站留底)。
e) IC加氣卡由車主本人持以上證件辦理,如委托他人代辦,應當提供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
(3)加氣站工作人員核對以上證件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不予辦理IC加氣卡。
(4)IC加氣卡的領、存、發、回收應做好臺賬記錄。
(5)IC加氣卡遺失,車主應及時向發卡站點辦理掛失手續,憑掛失轉存單及本人有效證件辦理卡內余額轉存手續。
(6)IC加氣卡信息發生變更時,發卡站點應及時做好變更登記。
(7)IC加氣卡實行一車一卡,嚴禁無卡加氣、異車號加氣行為。
(8)嚴禁加氣站工作人員違規辦卡,或與他人串通使用員工卡或非本車卡加氣,如有發生,視情節輕重每次處以200元——3000元罰款,影響加氣站正常運營的,移送公司依法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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