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化驗(檢測)記錄包括化驗(檢測)工作中涉及的各種記錄表、通知單、報告書等記錄有檢測數據和結果的工作記錄;
2、 所有記錄的數據必須嚴格與化驗(檢測)的實際結果對應、吻合,全面、認真的填寫,任何人不得記錄不實數據;
3、 記錄使用筆必須為黑色記錄筆或炭素墨水鋼筆;
4、 原始記錄數據任何人不得串改,記錄人員因筆誤需修改的,必須由記錄人員在修改處簽字確認;
5、 所有記錄必須妥善保管并按規定辦理交接和交接登記手續;
6、 移交給資料管理員的所有記錄,在資料管理員進行電子化處理后統一匯總保管并按月裝訂成冊集中存檔,存檔資料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保存期滿后向公司生產技術管理部申請監督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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