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起重設備工作前要檢查吊鉤、鋼絲繩是否完好,吊鉤、吊斗有缺陷要及時更換,不許勉強使用。嚴禁使用報廢的鋼絲繩、吊鉤等(有關要求參照起重設備報廢標準)。天車(電葫蘆)的安全附件必須齊全完好。
(二)使用的繩扣要符合規范,要根據起吊物的重量選用不同直徑的鋼絲繩和繩扣;使用繩卡的繩扣必須有一正一反兩個繩卡子;編結方法制作的繩扣,編結的長度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最少不低于300mm;制做繩扣的鋼絲繩不能有斷絲和斷股,要有足夠的強度。
(三)天車(電葫蘆)工作時,必須專人指揮,指揮信號要規范標準,物品必須吊掛牢靠。
(四)操作人員在吊運中,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都應立即停車。
(五)開車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禁止多人亂指揮,否則起吊人員可拒絕起吊。
(六)吊運物品前必須清除周圍有牽連的障礙物,以免相互碰傷或影響起吊作業。
(七)開車前,必須打鈴或報警。操作中接近人員時,應打鈴或報警。吊運物品嚴禁從設備和人頭上方通過。
(八)起吊操作過程中,要密切注意吊掛人員的指揮手勢,在繩扣繃緊前應慢速起吊,待吊繩捆綁牢固,指吊人員離開吊物一定距離時,方可連續起吊,以防重物墜落傷人。
(九)吊運重物時,一般重物應高于障礙物0.5米,但不得升至最高位置。
(十)在吊運過程中,如遇緊急情況,如發現突然停車信號,或吊掛物不穩、重物傾斜、吊具不良以及發現天車軌道前方有障礙物、吊運線路上有人等,都要采用必要的緊急停車措施。
(十一)天車(電葫蘆)在運行中,不允許撞擊限位器的碰頭,不準依靠限位器停車,不準利用慣性超限位,不準打倒車停車。
(十二)不允許同時操作主付兩個提升機構。一鉤不能同時吊兩個和兩個以上的活動物件。
(十三)天車(電葫蘆)起吊重物懸空時,操作工不得離開操作位置。
(十四)出鐵時爐前天車應遠離鐵口和渣、鐵溝上方。
(十五)嚴格執行檢修掛牌制度,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不能檢修正在作業的天車(電葫蘆)。
(十六)天車(電葫蘆)要定期進行潤滑、維護和點檢,并做好記錄。
(十七)嚴格執行“十不吊”的規定。
1 指揮信號不明或多人指揮不吊;
2 超負荷不吊。
3 工件捆綁不牢不吊;
4 吊物上站人不吊;
5 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6 物件埋在地下不吊;
7 斜拉、斜吊不吊(如現場條件限制必須斜吊時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有專人監護);
8 物件銳角不加軟物不吊。
9 物件下有人不吊;
10 照明不足不吊。
高壓乙炔氣瓶使用規定
乙炔、氧氣瓶的存放規則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風險評價管理制度
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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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氣瓶的安全存放及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
金屬管道法蘭跨接防靜電規定與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