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鍋爐、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應設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2、 專管人員應參加鍋爐、壓力容器的驗收、移交及事故的調查工作。
3、 專管人員應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界定、登記、和檔案的建立工作。
4、 專管人員應負責鍋爐、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的編制、上報及計劃的落實。
5、 專管人員應經常巡視鍋爐、壓力容器,了解操作及使用情況。
6、 鍋爐、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經過技術監督局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上崗證后,方可上崗。
7、 鍋爐、壓力容器應有一套完整的技術資料。資料包括設備出廠資料、安裝資料、驗收、移交資料。
8、 鍋爐、壓力容器應取得技術監督局登記使用證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工作。
9、 鍋爐的洗爐、大修應請有關專業公司進行檢修。
10、 壓力容器施焊,應有持證焊工,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執行。
11、 鍋爐、壓力容器上所安裝的壓力表、液位計等,應用紅線標示出最高工作壓力、最高使用液位,并按照規定對安全附件進行定期校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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