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加強對本公司所經營藥品的安全監管,嚴格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及報告工作的管理,確保人體用藥安全、有效。
依據:《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管理辦法》(試行)第13、16、28條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第50、74條。
適用范圍:本公司所經營藥品發生不良反應監測的管理。
責任:質量負責人、藥品購進人員、營業員對本制度負責。
內容:
5.1 質量負責人為本公司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負責人員。
5.1.1 報告范圍:
5.1.1.1 上市五年以內的藥品和列為國家重點監測的藥品,報告該藥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應。
5.1.1.2 上市五年以上的藥品,主要報告該藥品引起的嚴重、罕見或新的不良反應。
5.1.2 對藥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應均應實施監測;嚴重的、罕見的和新的不良反應需上報廣東省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
5.2 報告程序和要求:
5.3 處理措施:
5.3.1 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文已停止使用的藥品,質量負責人應立即通知保管員和營業員停止該批號藥品銷售,就地封存,并報告成都市金牛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5.4 本公司對發現可疑嚴重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而未報告的,或未按規定報送及隱瞞藥品不良反應資料的人員分別予以批評、警告,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5.5 定義:
中醫醫院政務公開工作制度
中醫醫院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中醫醫院考勤管理制度
愿檢盡檢人員核酸采樣點安全管理制度
醫療衛生部門安全管理職責
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管理制度
整運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職防安全崗位責任制
護理安全制度及措施
醫療安全十三項核心制度
醫院安全生產制度
第二類精神藥品管理規定
醫務人員職業衛生安全防護制度
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與規范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制度
藥品儲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