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了使勞動者能深入了解其工作場所生產或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危害后果應當采取的職業防護措施,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依據《職業病防護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柞水縣國寶公司的職業病防治活動以及為預防因使用本公司產品產生或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活動。
三、制度內容
(一)公司要采取各形式向勞動者告知職業病危害因素以及相關信息,保證勞動者對職業病防治的知情權。
(二)定期聯系取得檢測評價資質的衛生機構,對公司生產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并在車間醒目位置公告欄向職工公布。
(三)對產生嚴重職業病的作業崗位,公司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四)廠礦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五)勞動者在已訂的勞動合同期間向因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勞動合同中來告知的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時,應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六)國寶公司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定期的職業衛生培訓,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進行培訓,使其獲得職業病防治相關知識。
(七)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按有關規定做好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
(八)國寶公司向用戶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產品,在產品說明書中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治及應急措施等內容,使用戶獲得本產品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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