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勞動保護法規,認真落實職工的勞動保護待遇和安全防護措施,及時制定勞動防護用品及設備的發放標準。
二、專款專用,由財務部門負責審查購置勞動保護用品和設備的合法性,以保證其符合標準。建立防護用品及設備發放明細臺賬,嚴格執行發放、回收登記簽名制度。杜絕以勞動防護用品和設備作其他用途。
三、購置勞動防護用品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具有出廠合格證明、產品說明書、質保書等。
四、根據各工種的不同需要,按期發放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帶、防護口罩、防護鏡、絕緣手套、鞋靴等勞保用品。
五、對高空、高溫、長期時間接觸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定期發給營養品或營養費。
六、檢查班組成員使用愛護防護用品及設備的情況,發現違反規定的行為,應予以制止,并責令其立即改正,情節較嚴重的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區衛生健康委主要職能職責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監測及檢測評價管理制度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文件…
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
員工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責任制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