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我單位輻射環境安全,保障職工的健康和安全,根據放射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為落實輻射安全工作主體責任,單位確定法定代表人為輻射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簽訂輻射安全責任書。同時成立輻射安全與防護工作領導小組(下稱“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單位的輻射安全與防護工作。其中小組組長必須由單位中層以上領導擔任。
二、單位改建、擴建放射源項目,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履行環評審批及環保驗收手續并取得批復意見后方可正式運行。同時,各類輻射工作活動必須在輻射安全許可規定的種類和范圍內開展。
三、建立健全單位輻射安全、保衛和防護等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制定輻射事故應急方案,采取措施防治輻射事故的發生。
四、不定期對輻射安全與防護工作落實情況的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問題的,應要求相關部門、人員及時整改;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還應向環保部門報告,經整改確認安全后,輻射工作方可繼續進行。
五、建立放射源管理和放射源登記臺賬。做到進出本單位的放射源數量相符,放射源購買、更新、處置時,要按規定辦理放射源轉讓批準、備案登記、許可證變更等手續。
六、加強對輻射工作人員的輻射安全與防護培訓,嚴禁未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上崗從事輻射工作活動。
七、配備監測設備,對放射源裝置和工作場所進行經常性的巡查巡測,確保輻射防護設施完好與含源裝置性能的穩定。巡查巡測記錄歸檔保存。
八、輻射工作人員應配帶報警裝置和個人輻射劑量計,建立輻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檔案。
九、每年必須對放射源的安全與防護狀況進行年度評估,堅持年度評估與年度監測相結合,及時發現安全問題,并立即整改。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縣環保部門上報上一年度的年度評估報告。
十、輻射工作場所設置明顯的電離輻射警示標志,嚴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
十一、加強放射源閑置期間的安全保衛工作,并指定專人每天進行安全保衛和巡視,建立巡查記錄,并向環保部門報告。當放射源閑置超過三個月的,領導小組及其他負有輻射安全責任人有責任向單位報告,及時按法規要求進行安全送貯。
十二、輻射工作單位應建立健全輻射安全管理制度及檔案,接受環保部門、公安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三、凡本單位輻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落實本規定及其他輻射安全與防護規章制度要求。如有違反,將根據造成不良后果情況,進行對應處罰;若造成輻射事故發生的,按法律法規要求,追究違規人員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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