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結合我廠實際狀況制定本制度。
2.引用文件
《職業病防治法》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3.制度如下:
3.1委托地方衛生技術服務部門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所需費用由公司從安全投入經費中支付。
3.2合成車間裝置區、動力車間、罐區貯存區等重點部位重點檢測,檢測點設置標識牌。
3.3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組織相關部門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經治理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業。
3.4每年度對各重點部位檢測一次。
3.5安保科負責聯系衛生技術部門檢測,檢測結果記錄職業衛生檔案。
4.相關記錄
《職業危害檢測報告》
《職業衛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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