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編制
(一)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依據
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為指導思想,以《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國家或行業標準為依據。目前主要有:
1963年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1956年勞動部、全國總工會頒布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總名稱表》;1977年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加強有計劃改善勞動條件工作的聯合通知》;1979年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建委《關于安排落實勞動保護措施經費的通知》;1979年國務院批轉勞動總局、衛生部《關于加強廠礦企業防塵防毒工作的報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等。
除此以外,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還應依據考慮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包括:在安全生產檢查中發現而尚未解決的問題;針對可能引發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原因所應采取的技術措施;針對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等應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革新項目和職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等。
(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包括改善勞動條件、防止事故、預防職業病、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技術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工業衛生技術措施。以改善對職工身體健康有害的生產環境條件,防止職業中毒與職業病的技術措施。如防塵、防毒、防噪聲與振動、通風、降溫、防寒等裝置或設施。
(2)減輕勞動強度等其他安全技術措施。
(3)輔助措施。以保證工業衛生方面所必需的房屋及一切衛生性保障措施。如塵毒作業人員的淋浴室、更衣室或存衣箱、消毒室、婦女衛生室等。
(4)安全宣傳教育措施。以提高作業人員安全素質的有關宣傳教育設備、儀器、教材和場所等,如勞動保護教育室、安全衛生教材、掛圖、宣傳畫、培訓室、安全衛生展覽等。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項目應按《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總名稱表》執行,保證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的合理使用。
(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原則
(1)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則。在編制計劃時,一方面要考慮安全生產的需要,另一方面還要考慮技術可行性與經濟承受能力。
(2)自力更生與勤儉節約的原則。編制計劃時要注意充分利用現有的設備和設施,挖掘潛力,講求實效。
(3)輕重緩急統籌安排的原則。對影響最大、危險性最大的項目應預先考慮,逐步有計劃解決。
(4)領導和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加強領導、依靠群眾,使得計劃切實可行,以便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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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端面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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絞車司機物料運輸的管理標準及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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