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1.1 本須知適用于航行、停泊、裝卸和航修船舶。
2. 明火作業區域環境考察
2.1 名詞解釋
危險區域:經常產生和積聚可燃氣體粉塵或裝卸易燃易爆貨物的場所。
2.2
需要進行明火作業的地點、場所作業批準前必須進行作業環境考察,確認安全。
2.3 不屬危險區域的開敞甲板,以作業點為中心,10m為半徑向上2m,向下至平臺或甲板的柱形空間。
2.4 危險區域的開敞甲板,從作業點向首尾延伸15m,以船舶寬度為界,向下至平臺或甲板,向上2m的柱形空間。
2.5 不屬危險區域的艙室內,考察作業艙室及吡鄰的艙室。
2.6 危險區域的艙室內,考查作業艙室及毗鄰的艙室。
3. 明火作業的基本條件
3.1 可燃氣體濃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對風速小于13.8m/s。
3.2 明火作業前,必須確認符合環境考察要求。施工現場須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備妥足夠有效的消防器材,并有防止擴散的安全措施
3.3 明火作業前,應拆除作業現場內有影響的電纜或切斷其電源并對其安全遮蓋。
3.4 有隔熱艙壁或間架板上進行明火作業前,必須拆除距焊割邊緣0.5m內的一切可燃物,對0.5m以外的可燃物,應采取防止焊割熱傳導的措施及有效遮蓋。
3.5 可以拆除的管子等器件,應移至電焊間或安全地點焊補,對無法拆除的油管、污水管等,應進行有
3.6 效清洗,使管內可燃氣體濃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或采取充惰性氣體、水或拆開管子接頭,對作業點兩端進行有效隔堵。
3.7 長期封閉的艙室或空間狹小通道作業前,必須通風,含氧量達到18%以上。
3.8 明火作業前,必須查清作業面的反面和周圍,確認無易燃、易爆物品。
3.9 明火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合適的滅火器材。
3.10 明火作業的設備質量必須符合要求,使用前,必須確認設備技術狀況良好。
3.11 明火作業前,必須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特別要檢查管系及背面情況,確認安全,方可作業。
3.12 明火作業完畢,必須徹底清理現場,在確認無殘留火種時,方可撤離。
4. 測爆
4.1 燃油、滑油、污油艙(柜)以及與其相連通且無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動火,必須清除艙內油、氣,由船舶檢驗部門或其認可的機構檢驗,確認符合消防安全并出具檢驗合格證書。
4.2 測爆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必須在4小時內完成,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前和作業中應有專人對施工區域及有影響的處所,隨時復測可燃氣體濃度。
5. 以下條件禁止進行明火作業。
5.1 對明火作業地點考察確認不符安全條件的。
5.2 對明火作業地點無法考察或對其能否保證安全有懷疑的。
5.3 進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災危險的工作場所。
5.4 盛有或殘存易燃易爆危險貨物或產生易燃易爆粉塵貨物的船舶,禁止明火作業。
6. 明火作業審批
6.1 船舶在港口需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向港務監督部門申請,獲準后方可進行。
6.2 明火作業僅限審批獲準項目,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范圍,超過作業時限。
6.3 船舶在港口以外水域進行明火作業,須由部門長提出申請,經船長批準,并按“明火作業安全檢查表”(CP-07H見附表)所列內容逐項檢查確認。
6.4 船長在審批前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作業條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方可批準作業。
7. 附件
7.1 《明火作業安全檢查表》(CP-07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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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的型號及規格
動火作業的分類
安全疏散通道的要求和設施
滅火器的種類和用途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滅火的四種基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