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資料管理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勞動記錄,私自修改資料的;
二)對資料內容出現錯誤而熟視無睹,不修改的;
三)不及時對資料存檔導致難以查閱,影響工作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質資料管理員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提供資料的;
二)偽造、故意修改資料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對資料的丟失、未經允許而外借和報送導致的后果負直接責任。
4、對回收廢、舊的資料未進行登記集中負直接責任。
行政、衛生部門崗位責任制
材料部門崗位責任制
工長、施工員崗位責任制
材料保管員崗位責任牌
材料采購員崗位職責
實驗員崗位職責牌
建筑公司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驗模工崗位標準化作業標準
棟號長崗位職責
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六化”管理標準
商混站生產調度崗位職責
民爆物品保管員(庫管員)崗位職責
建筑工程八大員崗位職責
施工員安全生產崗位職責
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崗位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