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組織進行通防管理、資料整理等工作,保證其符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2條 科長未在崗位時,通防科副科長應根據安排承擔科長職責,保證相關工作的連續性。
第3條 在分工范圍內,組織、監督有關人員完成相應的分工。
第4條 按照分工隨時檢查煤礦井下“一通三防”設施情況,及時進行維護等,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5條 按照分工完成風量測定、氣體濃度測量、粉塵濃度測量等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6條 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設計等方面嚴格把關,確保設計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7條 及時向科長提出改進工作的具體建議。
第8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井工二礦瓦檢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測風、測塵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木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注漿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查火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束管監測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密閉工崗位要求
家具員崗位責任制
員工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非煤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
礦山安全員的崗位主要職責
排土場安全生產標準
礦山安全員崗位職責
安全副礦長崗位職責
信號工崗位職責
礦山管理負責人崗位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