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乘人裝置必須經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系統運轉正常方可人員乘座,司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有一定的機電基礎知識,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熟悉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動作原理,能排除一般性故障,方可操作。
(一)、崗位職責
第一條 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必須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掌握各種信號設施的正確使用方法,并能正確處理乘人裝置運行中出現的一般故障和突發情況。
第二條 執行好現場交接班制度,上班人員上班前嚴禁喝酒,接班后嚴禁睡崗,必須堅守工作崗位。
第三條 下班人員認真交接上班乘車裝置完好情況、運行情況和可能發生變故的情況。填好交接班記錄,并向有關單位領導匯報。
第四條 上班時不干與工作無關的事,嚴格遵守架空乘人裝置操作規程及《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司機不得擅自調整制動裝置及有關設備數據。
乘人裝置運行前必須做下列檢查工作:
1、接班后檢查鋼絲繩的托輪。
2、檢查設備按紐是否正常。
3、信號是否靈敏可靠,緊急制動是否完好。
4、各種記錄運行數據是否按規定。
5、檢查架空乘人裝置的減速機、制動器的油是否足量、油溫是否正常,驅動輪和尾輪襯墊是否符合規定,抱索器、運載索、吊椅以及各連接鏍栓等是否完好可靠。
第七條 正常操作
1、開車:
具備安全運行條件后,按下啟動站上的啟動按紐,預警信號停止,接通制動油泵啟動,制動器松閘。制動油泵啟動后數秒鐘乘人裝置啟動開始運行。
2、停車:
(1)正常停車:按下停車按鈕,主電動機停止運行,索道停車,延時2-4秒后制動器抱閘。
(2)緊急停車:如遇意外情況,按下電磁啟動器上A的停止按鈕,整個系統斷電,讓系統緊急停車。
3、復位:
系統出現保護停車時,在解除故障后,先按下啟動站上的復位按鈕,系統復位后才能重新啟動。
第八條 維修人員進處下山段進行設備維修時,應切斷電源并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警示牌。檢修工作完畢后摘除警示牌,按照規定要求投入運行。
第九條 開車前必須發出預警信號,確認無誤沿線無檢修人員方可開車。
第十條 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班中不得擅離職守,不得睡覺,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來格執行乘人裝置操作規定、有關安全規定,集中精力認真操作,確保架空乘人裝置的安全運行。
第十一條 乘人裝置嚴禁乘人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嚴禁攜帶超過1.2米長的物品,嚴禁攜帶重量超過22KG的物品。
第十二條 嚴格按照架空乘人裝置運行時間運行,
(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架空乘人裝置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無故空崗,而不停止架空乘人裝置出現危險的。
2、交接班不清楚,架空乘人裝置帶病運行、造成嚴重后果的。
3、因操作不當,精力不集中或酒后操作造成人身傷害的。
4、因業務不熟練,操作不當違反操作規程造成嚴重后果的。
5、不認真執行操作規程,對架空乘人裝置不正確執行而造成危害的。
第十四條 吊椅、抱索器、運載索、驅動輪、尾輪、襯墊不完好而造成人身傷害的。
第十五條 違章指揮不制止,違章操作其它無關人員亂操作而不制止出現問題的。
第十六條 乘車人員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長度超過1.2米、重量超過22公斤而不制止,發生情況的。
第十七條 工作中出現“三違”在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像的按有關規定追究架空乘人裝置司機的責任。
井工二礦瓦檢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測風、測塵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木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注漿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查火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束管監測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密閉工崗位要求
家具員崗位責任制
員工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非煤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
礦山安全員的崗位主要職責
排土場安全生產標準
礦山安全員崗位職責
安全副礦長崗位職責
信號工崗位職責
礦山管理負責人崗位職責